跨境并购重组 反避税,跨境电商 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3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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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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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购重组的税务,并购重组的税务有哪些

跨国企业在华并购避税的案例

在母子公司的管控体系中,最为关注的无疑是财务控制,因为财务数据指标是母子公司管控成功的重要指标,也是母子公司控制的核心。

母公司的集中管理基于对以下权利的财务控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权;

(2)。母公司有权规范其子公司,并且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3)。母公司拥有监管其子公司的财务权利。

1.跨国公司避税的动机-超国民待遇引起的税收漏洞

在进行合理的财务控制之前,跨国公司将首先研究该国的国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建立适当的财务管理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第一笔和第二笔免税。从获利之年起第二年在第三至第五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对于这些公司,有两种避免纳税的方法:一种是亏损,但只有两年的利润。

跨国公司不一定采用上述业务方法。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来研究各国的政策和政策漏洞。结合各种成本分析,他们进行了非常合法合理的财务管理和控制,与横向合作执行。

2.跨国公司如何避税

在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避税方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强大的财务控制与集团的整体战略和横向战略协调得很好。通过其全球集成财务控制系统,他们制定了避税政策该计划可以顺利实施。那么,他们使用什么方法避税呢?

(1)价格转移

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来看,企业逃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跨境贸易中,利润通过出口高额利润转移到减免税期的企业。报告并导入低级报告。或者,已经通过减税或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出口报告低而进口报告高而处于亏损或微薄的状态。就前者而言,公司逃避海外税收,这不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但通常是洗钱或热钱流入该国的重要渠道。就后者而言,它损害了中国的税收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国企业广泛采用的这种方法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例如,在河北的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要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为71元/纸箱,而出口价格仅为36元/纸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将通过海外母公司的直接定价来出口为了减少销售收入,变相掩盖实际利润,将产品的单价设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低40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将成为资本外逃的渠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将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以低价倾销的指责之一。

其次,在服务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分配管理费以及转让咨询费和技术专利费来实现向国内或海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例如,河北第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规定其每年以其销售收入的32%支付海外咨询费。仅在2005年,它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三倍。深圳市一培化工有限公司从2003年至2005年累计向境外分支机构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元,占全部管理费用的56.3%,未弥补损失260的63%。万元。服务贸易支出的高比例确实令人震惊。

中国的跨国公司显然将价格转移作为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的主要手段。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控制的特征中,我们已经注意到,在财务管理方法方面,企业集团是高度综合和预算的,预算结构和运作过程是相对复杂的。跨国公司显然对此非常了解。它们的实际操作方法非常复杂。他们经常在国外转几个圈。此外,他们还拥有用于内部财务会计的非常先进的软件系统。一些软件系统根本不由国内税务人员操作。难。

(2)资本弱化-虚假损失的渠道

在资本帐户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空壳公司注册将母公司的注册地点更改为离岸中心等具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还可以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和削弱资本,也可以尽可能地免除债务利息并减少税前利润。OECD确定资本弱点的标准是,公司股权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小于1:1,而美国税制的标准是1:1.5。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公司可以从公司借入外债的利息获得从税前收入中扣除。

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借了尽可能多的股东贷款,以将股本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降低到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这是由于资本的削弱。账面亏损,但实际利润通过债务利息汇给国外母公司。

除了资本弱化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现在还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利润汇给在避税的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一直处于长期亏损状态。

库房是母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来发展企业,向每个企业贷款几乎都是必须的,但是银行贷款的利息却使公司的财务成本急剧上升。即使是股份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筹集大量资金,但是面对资本市场,仍然存在投资回报问题。

尽管也可以从公司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国内借贷产生的利息,但最好是在实现以下目标的同时,向母公司支付更高的利率,而不是将利息支付给国内银行避税和利润转移目的。

(3)新的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逃税的载体

外国投资者根据两个免税期和三个减半的时间段设立新的外资企业,并通过外国新老公司之间或国内新老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使外国公司亏损,新外国公司获利。外国公司这是逃税的另一种手段。

例如,一个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有一种趋势,即根据减税和免税期限不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组建后的头两年利润特别高;减半税款三年后,利润大幅下降;足额缴税后,他们立即跌入损益门槛或亏损。调整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方法还包括上述关联交易。例如,青岛益汉资本制鞋有限公司,通过外国母公司控制进出口价格,并允许外国公司承担新外国公司的额外费用,从而使外国公司每年都有较大的亏损,外国公司的利润率极高。在税收优惠期内,集团的净资产收益率高达757%,这与经营范围相同的外国公司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跨国公司拥有一支专门的律师团队来研究其子公司所在的国家,而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已成为跨国公司所使用的一种联系。对于许多地方官员而言,引进外资等同于政治成就。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他们并不注意外资可以带来的好处。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外国对中国投资进行横向控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集团而言,最好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国家,并将税收转移到外国。转移既方便又便宜,它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家进行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水平控制的内容非常丰富。

如何应付重组并购的税收问题

国内重组和特别重组的范围仍然不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第59号文件,以下简称“第59号文件”)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 4号公告”。)59号文件和4号公告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中国企业改制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系统。

第59号文件和第4号公告借鉴了公司重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收和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例如美国税法对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持续股东利益的要求),以及最初的经验。规范和建立公司并购的流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并购特别税收待遇的应用(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收待遇的条件:合并和重组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期限有限(重组后的12个月内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变),并且持股期限有限(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转让),对基础资产与权益之比的要求(占资产总权益的75%以上)以及股权支付的限制(权益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税收减免,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递延税项,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会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因为企业通常没有现金或现金很少在特殊重组中...国内重组特殊重组范围仍不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第59号文件,以下简称“第59号文件”)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 4号公告”。)59号文件和4号公告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中国企业改制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系统。

第59号文件和第4号公告借鉴了公司重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收和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例如美国税法对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持续股东利益的要求),以及最初的经验。规范和建立公司并购的流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并购特别税收待遇的应用(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收待遇的条件:合并和重组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期限有限(重组后的12个月内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变),并且持股期限有限(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转让),对基础资产与权益之比的要求(占资产总权益的75%以上)以及股权支付的限制(权益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税收减免,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递延税项,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因为企业通常没有或没有。特别重组的现金收入很少。

应基于对合并企业信息的全面了解,对合并企业的税收合规性进行详细调查。首先,全面收集有关目标公司的行业,经营方式和交易对手的信息,并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在核对账目和实际账目的基础上,检查目标公司是否计提了未计费用,折旧折旧,摊销和未评估资产等;其次,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进行专门核查风险基于合理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着重于交叉检查相关信息,例如交易合同,纳税申报表,纳税帐簿等,并检查拖欠税款,逃税或不当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根据监管情况,形成对目标企业的税收风险控制和税收义务的综合评估报告。

(2)在规划股权结构时要注意合理的商业实质,防止将来进行反避税调查,合理而标准化的税收筹划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前后的现金流量,节省重组的税收成本,并提高M竞争与并购效益。但是,在处理重组事宜时,税务机关越来越关注关联方企业的重组交易是否以逃避应付税款为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因此,在规划重组安排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如何合理地安排企业的业务实质。尽管目前尚无法找到明确的定义,以明确定义安全港的商业物质的程度,但实际上,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以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社会致力于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总体环境。 (BEPS)。审查并确定所有相关经济实体的经济实质,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未来的税收风险。

(3)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并继续提高税务管理能力。如果似乎没有得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完善的重组计划和特殊的重组规定不能适用,那么该计划将变得毫无意义。考虑到各个地区税务机关对重组规章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存在差异,重组的当事方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充分意识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和偏好,以及更正税务机关某些人员的重组规定。了解偏差。此外,应该知道,通过与国内外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加强各政府部门的合作机制建设,促进和促进税收征管的收集和管理能力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推进三阶段黄金税制。

如上所述,在更成功的合并和重组中,税收风险管理应: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掌握实施动态,合理规划未来的股权结构和商业实质性安排,并保持良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缺乏有效税收风险管理的合并和重组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追溯调整,面临诸如滞纳金等处罚,最终损害企业的商业声誉。考虑到合并重组涉及法律,会计,管理等诸多专业,因此规划和实施都是高度专业的,最好聘请专业机构来处理。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1.并购中的一些税收问题

2016年10月,C公司重组了其附属公司。公司A和公司B均为公司C的全资子公司。按计划,公司B将负责调整公司A在城市A中的业务。由于业务调整,甲公司在甲市购买的两个物业作为营业场所将面临与乙公司一起处置的情况。

A公司将选择哪种方式处置资产?

拟议处置财产和税率

1.房地产:甲公司于2012年2月购入并取得法定票据,该票据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24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该物业的市场价格为3,450万元,估计价格为2,6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1,900万元。

2.税率: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从事商品销售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于所售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征收率为3%,教育费附加费率为2%;他们都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暂时不考虑印花税和其他税费,在A市转让此财产的契税率为3%。

税收筹划计划

选项1:市场价格转移

A公司的财务部门建议从资产收益的角度将其按市场价值转移到B公司。

1.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移他们的2016年4月对于30天之前获得的房地产(不包括自建物业),您可以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来计算税款。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购买房地产后的余额,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销售价格,按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税收计算方法,预先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向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品销售。对于此财产的转让,可以使用简单的税收方法来计算税收。如果以市场价格转让财产,则应税销售额为:(3450-2400)÷(1 + 5%)= 1000(万元),应交增值税:1000×5%= 50(万元),应交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50×(7%+ 3%+ 2%)= 6(万元) ),总计56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旧房和房屋的评估价格是指政府在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时的评估权重。转让二手房和建筑物购买价格乘以新的折现率,评估价格必须由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转让房地产时支付的印花税。转让房地产所支付的教育附加费也可从同一税项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后契税,财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果允许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则包括在扣除项目中,不会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扣除额可以包括在扣除额中。

综上所述,财产转让收入= 3450-50 = 3400(万元),评估价格为2600万元,可扣除的税款为560,000元,扣除的总项目= 2600 + 56 = 2656(万元),增值额= 3400-2656 = 744(万元),增值率= 744÷2656×100%= 28.01%,则应交土地增值税= 744×30%= 223.2(十元)。

3.企业所得税。甲公司的财产转让收入= 3400-1900-6-223.2 = 1270.8(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 1270.8×25%= 317.7(万元)。

优点:易于按市场价格转让。甲公司可以直接增加净收入= 1270.8-317.7 = 953.1(万元)。

缺点:仅从对公司A的个人分析得出。根据财税[2016] 43号文第一条,契税交易价格不包括增值税。B公司购买了该物业。尽管500,000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抵扣的,但仍需缴纳契税= 3400×3%= 102(10,000元)

选项2:无补偿的净值转移

C公司的财务部门认为A公司和B公司均为其全资子公司,应对其进行整体分析,并提出一项计划,以资产净值免费转让。也就是说,公司A和公司B签订了资产自由转让的协议。于2016年10月31日,根据资产账面净值免费转让了这些资产,并按照内部程序报告给C公司以进行审查。

1.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甲公司由于免费转让财产的价格低于其购买成本,因此应缴纳增值税0。

符合此税收待遇的条件是:合并和重组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期限是有限的(重组后的12个月内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没有改变),而股权持有期为有限(重组后没有连续12个月转让),对基础资产与权益之比的要求(占资产总权益的75%以上)以及股权支付的限制(权益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税收减免,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递延税项,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因为企业通常没有或没有。特别重组的现金收入很少。要求关联企业按照一般重组纳税,显然会给关联公司带来现金流量压力,从而阻止企业开展业务开展重组业务的需要,最终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尽管以上文档系统阐明了进行特殊重组的条件,但后续的解释,解释和示例仍需改进。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法中,收入通常分为普通收入和资本收益。普通收入应按一般税率缴纳,而长期积累形成的资本收益应按较低税率单独征税。但是,《中国所得税法》并未对它们进行区分,因此,未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重组在某种意义上将承担更高的税费。

跨境重组受698号文件的“渗透”规定影响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作为“ 698号文件”)第698条第698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对于所得税,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材料提供给被转让的中国居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并且其经营目的不合理,是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后,根据经济实质审查股权转让交易并拒绝海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被用作税收安排。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国务院于2014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国发”)。改为“第14号文档”)。第14号文件针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过程中的当前障碍和困难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例如过度批准,融资困难,税收负担,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机制不完善,包括相关公司合并的实施和改进。和收购。关于税收政策的意见,例如“修订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合并重组特别税收待遇政策,减少所购股权(资产)占所购企业股权(资产)的比重,扩大适用范围”特殊税收待遇政策的实施情况。“预计到2014年底,财税部门将完成有关文件的修订并发布新规定,以进一步放宽适用特殊税收政策的条件。

并购中的商业常见问题

许多企业集团出于商业目的需要在集团内进行重组交易,例如产业整合,上市和地理布局调整;一些企业集团完全忽略了重组计划中59号文件和698号文件构成的新税种在法律制度上,照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已过期)的固定思路,只要没有股权转让损益,集团内部重组行为没有纳税义务。结果,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税务机关发现了涉及股份重组的当事方,要求在税务登记时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同意纳税,也常常会与税务机关确认股权的转让价格。发生争议时,公司认为应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净资产,并且税务机关倾向于通过权益评估法(特别是收入法)来确定资产净值,这通常会大大增加视为权益的转让价格并对公司现金产生负面影响。流。

除了纳税的后果外,对于完全在中国进行的股权重组以及非居民公司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情况,如果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可能会收取滞纳金;对于非居民公司境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由于转让是否避税,应报总局审查决定。因此,在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纳税通知之前,通常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