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鼓励残疾人的就业,所以只有当您向有残疾人的单位提供帮助或优惠待遇时。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征收,退还增值税,减免营业税的方法。
限制:每个残疾人每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退还或减少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适用于地区/县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的6倍,但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000元。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将目前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名残疾人”(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名残疾人”,并增加了智障和智障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就业企业,从目前的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政府组织的国有和集体福利企业扩大到各种社会投资实体建立的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也包括在申请范围内。
对于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其增值税或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的人数的办法。每个残疾人每年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该单位所在地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的六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5,000元。人每年。也就是说,残疾人的安置越多,税收减免就越多。例如,一家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已按规定安置了员工总数(即50人)的25%以上享受营业税的折扣。如果将每位残疾人每年35,000元的最高限额计算为50名员工,则一年可以少缴175万元的流转税。对于同时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您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两种方法之一,但选择后一年内不能更改。
“如果一个单位既有残疾人就业又有下岗再就业者,他们既可以享受下岗优惠政策又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吗?”税务官回答:如果同时适用于残疾促进具有就业优惠税收政策的纳税人,以及有资格获得就业支持的纳税人,例如下岗再就业,向干部的军事调动以及军事受抚养人,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也就是说,如果安置单位已经享受了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那么残疾人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就公司所得税而言,安置单位向残疾人支付的实际工资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从向残疾人支付的实际工资中扣除100%。工资扣除额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额部分不予扣除。与营业税规定不同的是,安置单位在实行工资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办法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