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
(11)关于政策搬迁收入的处理
企业获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税收待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提出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调动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061号)尚未废止,原规定将继续执行。上级被澄清。
我需要为拆迁补偿缴税吗?
1.营业税
拆迁单位和个人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房屋(或土地)和其他补助费,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应缴纳营业税。
1.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暂时免征营业税。
2.对于已拆除普通房屋自用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及其他地区的补偿费或财产权将暂时免征营业税。
由于对搬迁补偿营业税没有统一的税收处理政策,因此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家进行沟通,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沟通的结果。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根据需要征收或收回的房地产。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报告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位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在大多数情况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这种情况下的免税应当经税务机关的批准。房地产位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是否获得了税务机关的免税许可。未得到批准的,视为不动产的买卖,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1.到目前为止,对搬迁补偿款的所得税处理,国内企业所得税法中尚无关于搬迁补偿款的税收处理的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收处理的最重要文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费收入税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1)企业从拆迁补偿中取得收益,并在拆迁后购回或建造与拆迁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固定资产置换),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以减少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抵销企业更换固定资产的原价。
(2)如果企业从搬迁补偿中获得收益,并且在搬迁后不再重设具有与搬迁前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则应按照《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内资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也参照国税函[2003] 115号文件实施。根据该文件的精神,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规定了对地方投资企业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政府赔偿是一项财政基金,人们认为收入处理不能抵消相关成本。在税收方面,有必要判断政府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税收入,则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收入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也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企业一月2008年在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计为总收入的,视为免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并注明该基金的特殊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付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以支出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折旧和摊销。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清财政收入的部分。其他已分配资金应予以更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在总收入中重新计算的财务基金支出。
例如:除了2010年的政府补贴收入外,房地产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如果500万元是非应税收入(管理部门当年的收入收入为300万元),则2010年的应税收入仍为1300万元(1000 + 300)。如果500万元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则5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300万元的支出也可以扣除税前收入,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1500万元(1000 + 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5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应抵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而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换句话说,该收入不被视为土地增值税,但是有必要在开发成本中抵消补偿费用,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减少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具体而言: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新房和辅助设施的建设成本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务安置费,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支出净额以及安置安置费用。 。尽管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所有支出都可以用作开发成本,但是税法规定“净支出”,即从所有补偿支出中扣除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拆迁费补偿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为2000万元,但获得了政府的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净成本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的补贴收入也没有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营业税待遇
拆除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如果房地产企业负责征地后的拆迁,而不是由政府委托,则其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是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企业进行拆迁的,其从拆迁补偿中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代理机构的差额收入。
关于上述营业税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拆迁补偿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第520号)第2条规定,纳税被委托人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并代受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平整服务所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项的营业税;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提供代理服务获得的总收入减去代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客户应为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