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法避税,基金合伙人境外架构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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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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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如何合理地去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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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境外基金架构哪些流程和规范?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双重避税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制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增加投资收益。公司系统或投资基金的信托系统都不能避免双重征税。在有限合伙制中,只对个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这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原则。分配给每个合伙人之前无需支付所得税。分配后,每个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通知书的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征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入通常很高。如果自然人合伙人要缴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则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收入将按35%的税率征税。相反,自然人LP缴纳的税款高于公司所得税。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实际上并不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

针对这一问题,各个地区颁布的地方法规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市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由5%提高至3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应缴纳“利息,股息,股息”的应税项目,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有类似的规定。

天津的法规对自然人GP更为有利。对于是自然人的合伙人,同时也投资于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按照《天津市促进股权发展的办法》,仍可对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采用20%的税率。投资基金业。

从这一系列地方法规中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已经采用了区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收入和股权投资收入征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同时,为了避免最大程度地适用5%-35%的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将公司名称用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入只需要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