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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加工的税负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客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税款。因此,无论受托人征收并缴纳的消费税如何,都不会影响贵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消费税= 500万* 20%+ 500 000 * 1 = 1500万元(白酒消费税率:20%加0.5元/ 500克),税负率:150万/ 5 000000 = 30%;
2.直销税负担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复合税计算方法的复合税计算价格计算公式:复合税计算价格=(材料成本+手续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应税价格=(1000000 + 750000 + 500000 * 1)/0.8=2250 000 / 0.8 = 281.25万元;消费税的征缴= 282.55万元×20%= 56.25万元;税负率:562500/5000000 = 11.25%;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直接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将不再缴纳消费税。
您已经了解到,两种产品加工方法的税负负担率的计算已完成。呵呵,全班斧头都笑了。
税收筹划已成为公司财务管理和整体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获得一定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和相关税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延迟税收和优化资本来增加利润。
应该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一项法律行为。它是使用税收优惠,选择税收方法以及适当控制收支,以获得节税收益。它与逃税和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以法律为前提,不得随意分摊成本,费用或随意调整利润。当有多种税收选择可供选择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随着国内税收征管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受到关注。本文旨在在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中使用税收筹划,以揭示公司如何使用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理地减少公司税收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以及提高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含义,不仅包括最轻的税收负担,还包括最轻的税收负担,最大的税后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息息相关,因为税收筹划可以减少支出,提高资本利用率,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中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税收筹划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主要是融资决策,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的应用。
(1)根据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公司的产品销售方式通常有三种:现金销售,销售代理和预付款。寄售方法分为买断方法和收费方法。在假定的买断方法中,委托方以约定的价格收取委托商品的付款,而实际售价由委托方确定,而不管该商品是出售还是获利。此销售方式与当前销售方式没有区别,客户应确认当期的相关销售收入。在收取费用的方法中,当专员签发货物时,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会转移给受托人。因此,专员在发出货物时通常不应该从销售货物中确认收入,而应在收货时接受受托人。销售商品的收入在发布代理商的寄售清单时确认。预付款方式是指购买者在收到货物之前按照合同分期付款的方式,直到收到最后一笔付款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这样,只有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给购买者。因此,企业通常应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并将预收款项确认为负债。
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自己的收入确认条件。通过控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计划所得税时,公司应在年底附近特别注意销售业务,因为这种业务最容易计划收入确认的时间。
(二)使用坏账准备的计提税收计划({}}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当前的会计制度要求,除了应收款外,还应计提坏账准备,还应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同时规定,如果公司的预付款帐户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它不符合预付款帐户的性质,或者被购买单位由于破产,注销等原因不再能够收到所购买的商品,供应商,则应转移最初包含在预付款帐户中的金额。存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持有的未保留的应收票据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则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践中,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准备金仅限于纳税人为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服务。就是说,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准备中的坏账准备的准备金是应收票据比会计规定多一个,其他应收款则少一个。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率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由企业自行决定。一旦确定了提取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需要更改,应在会计报表注释中进行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售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但是,税法中仅规定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法,提款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III)使用不同的库存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评估法来确定实际的库存发出成本。也就是说,已经取消了LIFO方法的应用,并且不允许企业采用LIFO方法来确认库存成本。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任何一种计价方法。评估存货成本的不同方法将对企业的成本和总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应付所得税额也将有所不同。以下示例说明了两者之间的连接。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库存评估方法,则一定时间内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评估方法,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注释中进行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时根据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一种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评估方法。必须选择明年的企业。
(4)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寿命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总年限法。使用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在数量上不一致,因此分配给每个期间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各不相同,这最终将影响公司税收负担的大小。原来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使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折旧,而新的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而折旧也要进行折旧。可以减少或加速折旧方法。这为企业所得税计划提供了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