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应是纳税人通过研究税收政策,通过运用税收政策规定来达到减少或不纳税的目的。
纳税人使用伪造,变造,隐瞒,未经授权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在账簿上增加支出,或没有收入,减少收入或虚假纳税申报表,而无需支付或少付应付税款是逃税。
哈哈,这个问题不能在公开法庭上说。
所谓的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和方法减少税收的经济行为。
,您的问题是:“帐户已在收到付款和发货后进行处理。客户未要求发票,付款已挂在预收款中。”
该经济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要求:“如果销售商品的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确认。1.企业拥有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家;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连续管理权,也不控制销售和商品;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区别仅在于客户不需要发票。
因此,在这项经济业务中不可能合理地避税。除非您伪造账户,否则您将未经投票就扣留收入。这不是“合理避税”,而是逃税。
正确的方法是将“预收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并将其转移至“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仅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加数据(表1)”时,未发票收入才会列在第4列中。
仅供参考。
借款:在建工程
贷款:长期贷款利息支出×××
在安装,购买和建造设备后,直至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方式核算:
借款: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在建工程”的利息费用只能在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摊销,不能一次列为“财务费用”。
深圳富光田公司在知道应该进行哪些帐户处理时,有意将利息支出作为“财务支出”,这显然是逃税行为。除缴纳所得税82,500元外,依照《税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偷逃税额两倍的罚款(82,500 = 250,000×33%)。
[帐户调整]
借款:在建工程250,000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为250,000
借款:所得税82,500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款82,500
借:利润分配税罚款165,000
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款82,500
贷款:银行存款247,500
[案例175]
2000年3月,深圳市税务稽查局对深圳市中力康机械设备厂进行了1999年所得税检查,发现该厂预收了大量设备。在检查了相关的销售合同后,检查人员发现大多数合同都已履行,在向买方企业查询后,合同单位收到了已签收的货物,但机械设备厂没有结转收入。另外,经过审查后,“产品销售成本”中的单位成本比“成品”帐户中的单位成本高得多。结果,税务机关最初确定该工厂已将销售成本结转至“预收款”中。在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发现深圳市中力康机械设备厂使用“预收款”进行利润拦截。
[案例分析]
企业的利润拦截通常使用“预收款”作为调节器。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预收货在发货后才构成企业销售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数量的售前商品业务时,可以使企业维持微薄的利润甚至亏损,从而达到逃避所得税的目的。
[特定方法]
企业首先确定当月的利润金额(微型利润),然后将当月的成本和费用发生金额与发票销售金额进行比较。用“帐户”发行的产品所用的材料成本被当月的销售成本所抵消;否则,将根据实际人数进行计算。
借:预先收到的帐户1,284,568.52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数1,097,921.81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186,64.671
借:所得税362.314.2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款362,314.2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已付税款)186,646.71
贷款:银行存款186,646.71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362,314.2
利润分配税罚款724、6284
贷款:银行存款1,086,942.6
[案例176]
1999年12月,当深圳市税务稽查员对深圳派特尔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月该工厂的制造成本高于其他月份。在查看详细的帐目和会计凭证后,发现制造成本高的原因是摊销了低价值的消耗品。通过对原始文件,原材料储藏和出口记录的检查,查询和检查,发现工厂每月购买一次工作台,虎钳,气瓶,虎钳,办公桌等材料6万元。评估制造成本和管理成本。
通过查询该工厂的财务人员,该工厂今年的经济效益非常好。一次性摊销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并逃税。
根据企业财务系统的规定,将低值易耗品的购买和存储视为存货帐户,应根据收到的金额摊销一次或多次。
借款:管理费用20,000
制造成本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