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的经济补偿在规定范围内的,不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超过了工作年龄和平均工资的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豁免。
合理使用经济补偿后,应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资金形式补偿给对方
经济补偿被不合理地使用,损坏并造成损失。
合同经济补偿的终止需要有条件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劳资关系一次性补偿个人收入一次性补偿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57号),个人获得一次性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补贴)的收入低于上年地方平均工资三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三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推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当安置相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对个人的一次性补偿现在可以解除与雇主的劳资关系所得税免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当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州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根据其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前项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发生但尚未征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最近,一些地区已要求提供说明,以澄清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问题,该政策涉及因公司在解雇过程中终止雇员的劳动合同而向被解雇的雇员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重组,重组或降低员工效率。经过研究,其规定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个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付款之日起7天内支付给国库下个月。
第四,在计算税收时,应扣除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五,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工资收入计算个人薪酬所得税。
6.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将执行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解除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8号),仅指个人为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因此,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