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县(区)以外的地方进行工商登记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签发对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称为外出营业执照),其经营所得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企业项目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经营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3.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公司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并依次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建筑地盘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将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的业务活动完成后,应在施工现场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持原始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
4.对于外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并做好对外企业的纳税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与当地税务机关积极配合,避免损失企业所得税。
第五,出境营业执照由县(含县)及以上县级税务机关统一打印并编号。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征收单位填写的出境营业执照状况,并加强对外发营业执照的使用进行管理可确保及时收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的规定建立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设置账簿,账目混乱,信息不完整,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