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是上市公司分配给机构投资者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税后收入。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相等,则投资方无需缴纳所得税。
当前的税收政策中没有“股息税”,因此不可能谈论股息税和公司所得税之间的异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3)款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股利,这是免税收入。
但是,应注意,前者不是免税收入。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是在居民企业之间,而前者显然是支付给外国非居民企业,因此居民企业之间的许可投资收益免税政策不适用。
返还的利息或股利和红利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利息,股息或股利进行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利的收入应根据“通知”所附第5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被视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无需缴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在第八条第2款中规定,外国个人应获得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在香港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收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废除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函〔[2011年第348号],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应按照剩余公积金分配红股的方式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1.股本转股股本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自然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的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利用盈余公积金由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就是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数,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的个人股增值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关于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是指“资本公积金”,是指由股份制发行的股份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企业。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于与此不一致的其他资本公积,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例如,如果居民个人投资者获得投资,则股份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由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构成)来增加股本,假设批准的金额为100,000元;使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假设批准的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对个人资本收益人民币100,0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盈余公积金支付的股利人民币150,000元,应当对利息,股利和利息等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即人民币30,000(150,000×20%)。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积金和将任何公积金转换为注册资本实际上意味着公司将剩余的公积金以股息和股利分配给股东。然后,股东随着收到的股息和股利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