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利,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公司股票的公开发行和转让,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包括1个月)以内,则将全部股息股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时减少应税收入中包括5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25%。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根据该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
《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持续持有的投资少于12个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为通过买卖股票获得的价格差额中的利润,或者是免征资本收益的个人收入。这最初是一项临时豁免条件,旨在鼓励证券市场和参与证券交易的个人发展。
企业股票转让所得需要征税: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关注与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的以下三个方面明确:
1.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能确认为股利收入。?
2.企业进行全资子公司清算或出让,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应当确认被投资单位应分享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作为投资者股息性质的收入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3.企业清算或转让其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各项资产冲销并增加其应纳税所得额,如坏账准备金。过去相应地调整了减值准备的金额,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者)根据其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息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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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篇文章是由当局发布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投资企业的企业利润进行双重征税。
例如: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果A投资于B,
A和B的税率均为33%,股息收入无需缴税。
如果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的税率纳税。
如果定义为股权转让收入,则应将其完全纳入企业的应税收入。例如,如果股权购入时以100万购买,转让时以120万出售,则应全额支付200,000。从本文档的角度来看,对于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前分配股息非常有益。
根据第二点,如果一家企业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清算或转让,而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则不需要进行此类计划。
同时,它还显示,公司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少于95%。有必要讨论在清算和转让之前是否有可能获得足够的股份至95%以上,因为这可以节省公司巨额税收。
第三点是基于公司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可能会形成的时差。会计准备的这一部分不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而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该文件还定义了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作为由清算和转让企业分配的股利所获得的收入,对企业有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还应按十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得也应就所得收入的不同主题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尽管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都被称为“所得税”,但其税收计算原理和方法却大不相同。对于转让股权的公司,他们不能简单地说“如果有股权转让收入,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 ”。 ”
也是股权转让。对个人转移收益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税种征税并支付。每次股权转让本身就是所得税计算的一种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公司总收入的应纳税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以及上一年度的余额后允许弥补的损失所得额应征税。
由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是财产转让。其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列的“产权转让收入”。
应记入总收入,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转让给它的权益资产的净值。公司当期具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时,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确认该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为股权转让收益。
的企业从股权转让中计算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的所有者权益和股东其他未分配利润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始,中止,征收,征收,预先征收,推迟征收或者征税。。
应付农业税的金额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收征管活动。
第三十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的代扣代缴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由于特殊困难,纳税人无法按时缴纳税款,并且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批准予以延期,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责令其付款,从迟缴税款的日期开始,每天将收取滞纳金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免税。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减税,免税的决定是无效的。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34条:税务机关收税时,必须向纳税人签发纳税证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出具代扣代缴税款证明的,由扣缴义务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