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下达激励对象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格和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的相关年度成本或费用。交换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制定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如果立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使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实际行使价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并确定当年的上市。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支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达到规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称为等待期)后才能行使。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间会计核算确认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和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当年的上市公司薪金和薪金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年度激励对象的价格税前扣除。
(3)本条款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由该股票在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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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该公告将于2012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