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权转让
1.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股权转让是转让企业持有的股权的行为,该行为的结果就是股权转让的收益(或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为财产转让所得的收益,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股权转让所得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
在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过程中,作者认为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权益成本的允许扣除是企业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这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等,都是基于历史成本。前款所说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持有各种资产期间,其资产增值或减值,资产的计税基础,除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认的损益外,不得调整。 。同时,《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成本是指实际发生的资本额。股权转让人投资股票时交付给中国居民企业,或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原转让人的股权转让金额。
应当注意,如果在初始投资时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则被投资公司账簿记录的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权溢价”。“这两部分反映了资产评估的历史成本原则。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确认:被投资公司将权益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票)溢价转化为权益如果它不能用作投资者企业的股息或股息收入,则该投资者企业可能不会增加长期投资的税基。可以看出,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也应注意。
其次,股权转让所得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中扣除可分配的金额。关于是否可以从转移收益中扣除被投资企业享有的被分配企业留存收益中的份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原始法律不同。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终于统一,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了这一点,即企业不应扣除投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未分配利润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可以根据权益分配。换句话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不能作为免税收入扣除。这一结论也与国税函[2009] 698号的主张相一致,即如果控股公司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的各种资金,股权转让人将股东的未分配收益权与权益一并转让。该金额不能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150万元。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10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为:300-100 = 200万元。
应当注意,与股权转让不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投资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被投资单位收回或减少投资时,所取得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等于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换句话说,在企业撤资或撤资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视为已分配,并按实收资本的减少比例确认为股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确认的股息收入可以从撤资收入中扣除为免税收入,未计算公司所得税。
例如,A公司在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了M公司,占M公司股份的30%。 2010年1月,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撤回了投资,甲公司获得了2500万现金。元。截至2009年底,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共计3000万元。按照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甲公司应享有900万元的权益。则甲公司的股权剥离收益= 2500-1000-900 = 600万元。
第三,非居民公司转让股权时的货币转换问题。如果非居民企业使用外币在其初始投资中投资资本,那么其股权转让收益应如何确认?国税函[2009] 698号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当进行股权转让。计算中国居民企业向原始投资者投资或购买股权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成本价格。也就是说,将转让价格和成本价折算成原始投资的货币,然后计算出股权转让所得,再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示例:一家美国公司于2006年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中国建立了一家外资独资企业。收到投资资金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 2012年1月,这家美国公司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中国公司,转让价格为827万元人民币,已于2012年1月15日支付。同一天,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报6.36元。那么其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为:(827 / 6.36-100)×6.36 = 191万元。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不能以人民币为基础。例如,在上面的示例中,以人民币为基础计算的股权转让收入为:827-100×8.27 = 0,这并不反映人民币升值获得的部分收益。
2.股权转让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
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程序后予以确认。换句话说,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是确认收入实现的必要条件。
同时,它也需要注意。如果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额很大,是否可以分阶段确认和计算?《关于解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务等),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应收未收款项等,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以非货币形式,应在一次性计算确认收入的当年计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就是说,除非税法另有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一次性计入已确认收入的年度所得税计算中,而不必分期确认所得。例如,上述“其他规定”是《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事项》(财税[2009] 59号)中规定的特殊税收重组,可延期5年。
3.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损失的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