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首先,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缴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以下新公司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将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第二,关于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在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了跨地区营业税征收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同。对于纳税企业的跨地区管理,总行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收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当与总行法人一致。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根据其免征营业税的税率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临时确定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宣布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的类型,确定税收的归属;税务登记中不能确定主要业务的人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第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所有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损失税收,不给税收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