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并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企业发现上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后,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扣除或扣除,经企业特别申报说明后,可以弥补。计算发生项目的年份的扣除额,但组成确认的期限不超过5年。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公司所得税可从应纳税的年度公司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公司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弥补上年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费用,或者确认后弥补后的亏损企业,应首先调整亏损额。支出所属的年份,然后根据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以后年份的多付款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发现前一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根据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扣除或扣除,则企业可以在特别声明和解释。可以进行年度计算扣除,但是确认后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