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并未明确营业(准备)费用作为长期递延费用。可以在开始营业的当年扣除一次,也可以根据新税法对长期递延费用的处理方式扣除,但是一旦选定,便无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