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依据为《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免税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应遵守搬迁规定,与企业搬迁收入以及职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有关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的购置或建设(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允许扣除固定的替换资产,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的差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由于生产经营方向变更等原因,上述企业未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置换或技术改造,而该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以取得政策搬迁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被拆迁企业无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将拆迁收入与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相加,并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折旧价值。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从计划搬迁企业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获得的搬迁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上述规定从有关费用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之后,将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账户处理,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固定资产”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