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必须至少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换句话说,季度公司所得税预收款:预售收入×应税毛利率×25%的公司所得税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分为季度(或月)。根据估计的应税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应税费用,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同时将其实际毛利润与相应的估计毛利润的差额计入。包括在企业的当前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综合应税收入。
在年度纳税申报中,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