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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征15%;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以及水产品站。活力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3,城镇其他机构从技术服务或劳动服务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机构和大学。
4.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自开业之日起,为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2年;新建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5.从开放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公共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减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