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在十二个月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组织相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注册或公司章程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活动;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注册管理组织随其转让给组织。与组织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目的,并且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恒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而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收入理事会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年末以后,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为期两年。权威。
8.高校和中小学经营的工厂和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开设各种类型的进修课程和培训课程,并暂时免征所得税。享受大中小学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学校负责管理和运营,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下列企业不准对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一)将原纳税企业改制为校办企业; (二)学校是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国附属企业的投资;学校向外部单位投资的合资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设立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部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办学企业与个人经营的企业签约。高等教育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学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开办的普通教育学校,但不包括各类成人学校,例如耶达大学和耶达电视大学,职工学校和企业办的私立学校。
9.对于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四名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则暂时征收所得税豁免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