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同时满足87号文件的三个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否则应包括在收购中根据政府补助收入当年的总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用于支出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金融资金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偿还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的资金取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