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7%至20%之间。将销售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25%的税率即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量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说明
1.指定用户和提交时间
目标:实施审计收集方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报告时间要求:从年底开始的四个月内。纳税人处于解散,破产,吊销,清算状态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生产经营停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其次,表格项
“税收期”:通常在公历中从某一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报告;如果纳税人于年中开始营业,则应填写实际营业时间至同年的12月31日;纳税人的年份在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依照规定要求清算的,应当报告到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和宣布破产之日,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清算缴纳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姓名”:按照税务登记证中的说明填写纳税人全名。
III。表之间的结构以及与附加表的检查关系
,第1行=附表1(1)第1行或附表1(2)第1行或附表1(3)第3至7行的总数。
2.第2行=附表III第四栏的第17行。
3.第3行=附表17,第6行和第17行。
,第5行=附表16(1)第16行或附表1(2)第16行或附表1(3)第10行和第11行相结合。
5.第7行=附表2(1)的第1行或附表2(2)的第1行。
6,第9行=附表2(1)的第29行或附表2(2)的第39行。
7.第10行=附表III第9栏的第17行。
8.第11行=附表2(1)第17行或附表2(2)第26行或附表2(3)第14行
9.第14行=附表IV的第41行。
10,第15行=附表V的第21行。
,第16行=第13行+ 14-15。
,第17行=附表VI第10列的第6行,第17行≤第16行
13.第18行=附表7,“ I。免税收入总额”,第18行≤第16-17行。
14.第20行=附表VIII的第1栏“公共福利捐赠总额”。
15.第21行≤第16-17-18行+ 19-20。
,第22行=第16-17-18行+第19-20-21行。
17.第25行≤第24行。
18.第26行=附表10第七栏中的“总计”行。
19,第27行=第十张表的第12列或第8列+第11列的“总计”行,并且≤第9列(当第8列≤第9列时)或等于第9列(当第8列>第9列时)。
IV。总收入项目
填写纳税人的当期应税收入项目,根据税法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1.第1行“销售(业务)收入”: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纳税人的“主要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收应确认为当期收入销售额。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1(1)“销售(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细表”的第一行;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税收该金额等于附表1(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第一行;实施“机构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等于附表1(3)“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清单的第3至7行。
纳税人业务产生的现金折扣包括在财务费用中,其他折扣和销售收益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第2行“投资收入”:填写纳税人从债务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债务投资利息收入报告每个债务投资的应计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报告从股权投资获得的应计股息收入,例如股息,股息,共同分配,合作或合伙分配。该金额无需计算,它等于附表3“投资收入(亏损)附表”的第四行。
第3行“投资转让的净收入”:减去相关性较小的各种投资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总和(公允价值))的转让,出售和出售所得的收入税金后额。该金额等于附表3“投资收入(亏损)明细”的第17行第17栏。
4.第4行“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收到的各种税收补贴收入,包括减免税,流转税返还等。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非企业私有单位的数量等于附表1(3)“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非企业私有单位的收入详细清单”的第二行。
5.第5行“其他收入”:填写除上述收入以外应根据税法规定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反映在“资本公积金”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捐赠资产,资产增值及其他应按税务规定确认的收入。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金额等于附表1(1)“(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细”的第16行;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税收该金额等于附表1(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第16行;实施“机构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数量等于“附表1(3)”的数量单位收入项目清单的第10和11行。
6.第6行,“总收入”:该金额等于此表第1至5行的总数。
五,扣除项目
填写应根据税法规定在当期扣除的纳税人的当期费用项目。
1.第7行“销售(运营)成本”:填写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主要运营成本”,“其他业务费用”以及与认定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2第二行(一)“成本费用明细”;纳税人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额等于附表“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明细表”的两(2)行1。
2.第8行“主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与当期纳税人“主要营业收入”相对应的纳税人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收,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
3.第9行“期间费用”:填写纳税人在当期发生的销售(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总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2(1)“费用和支出明细”的第29行;纳税人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额等于附表“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明细表”的两(2)行39。
4.第10行“投资转移成本”:填写转移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该金额等于附表3“投资收入(亏损)明细”中第9列的第17行。
5.第11行“其他抵扣”:填写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包括可以根据税法在“营业外支出”中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等。))等扣除。但这不包括慈善救济捐款,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和赞助支出。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2(1)“费用表”的第17行;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明细表”的两(2)行26;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私营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
6.第12行“扣减项目总数”:该金额等于此表第7至11行的总数。
六。应税收入的计算
1.第13行“税前收入调整”:金额等于此表的6-12行。
2.第14行“增加税项调整”:填写纳税人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支出金额,该金额大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应增加税项调整额以增加金额。如果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没有反映在总收入或支出项目中,而不应该在扣除项目中反映,并且支出金额超过了税收减免标准,则按当前税前利润计算的预期利润房地产业务的销售收入,填写此行中的列。该金额等于附表4中“税收调整增加项目详细清单”的第41行。
第15行的第3行“减少税项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数量,但纳税人并未在会计计算中考虑当期成本,年鉴于税收调整的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上年扣除并在本期结转的项目金额。如果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反映在总收入中,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但不反映在支出项目中的支出项目,以及从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收入中的预售收入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本期也是填写列。该金额等于附表5“减免税项的详细清单”第21行。
4.第16行“税收调整后的收入”:如果为负数,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报告结转到下一年的亏损;如果为正数,则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