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征税或审计征税的适用全部由税务局批准,企业本身不能选择,因此不存在“故意适用批准税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确定了征收方式后,应按照其规定计算并支付所得税。如果在此过程中使用各种方式少付所得税,那就是逃税和逃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度征收,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具体取决于每个企业按月还是按季度预先付款,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实)。在次年5月之前,应进行年终最终结算,退款更多,补充费用更少。
收集和管理法规定如下: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少付应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命令其在期限内缴纳。罚款少于五倍。
违反税法和行政法规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五年内未发现,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