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水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 149号《关于下达农产品初级加工范围的通知》(试行)
3.渔业
(1)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
整体上移去水生动物(鱼,虾,蟹,乌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两栖动物,海兽等),或移开它们的头,鳞片(皮肤和贝壳),移开内脏,去骨(刺),压碎或切成小块,切成薄片,通过冷藏,冷冻,冷藏等保鲜和防腐处理,包装和其他简单的处理方法加工,制成水生动物产品。
*初步加工范围不包括煮熟的水产品和各种罐头水产品以及调味和烧烤的水产品。
干货须缴纳13%的增值税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下列各项免征增值税:(一)农产品自产农产品销售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如下: 1)第1款(1)农业是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免除了养鱼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备案的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的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国家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水产品流通不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销售自己的水产品的农民或农业企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物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1)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购买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用于个人消费”,因此,在《通知》范围内的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应向要求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购买者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并将其置于特殊增值税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税和销项税。
扩展配置文件:
“适用于应税服务的零增值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11条增值税率为零的应税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需要更改增值税退(免)税方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退(免)税结算。遵守现行法规并结清税款更改只能在付款后进行。
第十二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增值税税率应税服务,并应在该财政月(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得销售收入。相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退税和与退税(免税)有关的申报。
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集完所有相关文件后,可以在从销售金融的第二个月到次年4月30日的每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款(免税。
如果逾期(不适用)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接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劳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劳务提供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实行免税退税方法的零税率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增值税退税报告:
(1)填写“扣除退税摘要表”及其所附表格;
(2)提供当前的“增值税申报表”;
(3)提供电子数据以用于正式宣布退税;
(4)为含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只能提供电子数据,并且应保留原始凭证以备将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