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1.发生的租赁从经营租赁中租赁固定资产费用根据租赁期限平均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应减少3万元
2:如果纳税人支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独立的纳税人交易原则,则可以按照受益时间(租赁期)在税前平均扣除,因此应增加30/ 2 = 15万元
3:根据新会计准则,将其视为销售,并且将新准则用于会计,因此无需进行任何调整
4:捐款扣除额的上限为300 * 12%= 36,因此,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40,000元,而不能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直接捐款10,000元,因此应扣除调整10000元
然后,应缴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300-3 + 15 +1)* 25%= 78.25
我不知道它是否正确,只要这是第三个问题。。
我希望每个人都会给予积极的回答,我等待标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