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3%(分别适用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城市建设税的缴纳额为已缴增值税额的7%;
3.教育附加费按已付增值税额的3%支付;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应按已缴增值税额的2%支付;
5.印花税: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额的十分之一三分之二来扣减;账簿按每本账单5元支付(每年启用时);十分之五的付款(第一年将全额支付,此后将根据年度增加额和部分付款来支付);一个
6.城市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的(不同地区,XX元/平方米);
7.房地产税按自有财产原始价值的70%* 1.2%支付;
8.车船税根据车辆而定(各地法规不同,不同型号的税额也不同,XX元);
9.公司所得税是根据应税收入(调整后的利润)缴纳的,自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偿还工资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成立的新企业)外,上述税款还应报告并支付给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可以按照经济合同规定予以扣除。
的原因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税前扣除的确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产生费用时而非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抵扣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即,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