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两种方法可以分别计算公司所得税:1.分公司的独立会计,需要分公司分别报告所得税; 2.总公司的总报告:总公司的总报告需要分公司的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并购,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分立企业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分立资产,计算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分割资产,并依法支付所得税。被分割的企业接受被分割的企业的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
(2)在由拆股公司支付给拆股公司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格中,除拆股公司股本外的非股权付款金额不高于已付股本的面值(或已付股本的账面价值)对于20%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分立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对分立的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①分立的企业不可以确认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转移分离资产的收入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②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③分拆企业接受分拆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必须以分拆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不得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分割企业的股东获得分割企业的股份(以下简称新股份):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分割企业的原始持有股份(以下简称“股份”)作为旧股)。新股的成本应根据废弃旧股的成本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购入新股的成本: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由拆分企业分离的净资产占拆分企业的全部净资产首先调整比例,以减少原始持有的旧股的成本。调整和减少的投资成本将平均分配至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