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少于200,000亿元以上(含2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当于10%的公司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应于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企业应自年底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结清付款,并结清应交的退税款。企业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如果利润总额为负,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