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货物是一种销售货物的方式,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
当前增值税的应税金额是当前产出税金额与当前进项税金额之间的差额。产出税金额的实现根据收据价格或购买价格证明确定;扣除进项税额是根据货物检验收入银行的购买或付款确定的(从90天内向税务机关发出的特殊发票之日)认证)。为了延迟纳税时间,一方面,我们必须尽量推迟销售的实现,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扣除预缴税。
一。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相关规定:
1。无论是否签发货物,即收到销售收据或销售收据并且提单交付给买方的日期,货物通过直接收货进行销售。
2。货物交付的日子,收款程序由银行的收款和承诺完成。
3。在收到合同之日,通过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
4。采用预付款方式出售货物时,货物发出之日。
5。如果委托其他纳税人出售货物,则在收到销售代理商名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服务,收取销售以提供服务或获取销售证明的日期。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样,企业应该注意选择有利于他们的销售方式,否则他们将提前承担增值税的损失。
II。销售结算方法规划的基本原则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据,委托收款,收款承诺,信用或分期收款,预收货销售,寄售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增值税的计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税收时间尽可能推迟,税收期限推迟。延迟纳税期也称为递延税,允许企业分期缴纳税款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基本原则如下:
1。收据与发票同步。也就是说,在获得购买者的理解的基础上,没有收到购买价格,从而可以实现递延税的目的。
2。尽量避免收款承诺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法,以防止缴纳税款。
3。在无法及时收到付款的情况下,采用信用销售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以避免缴纳税款。
4。几乎可以通过支票,银行汇票和交易结算来销售产品。
5。使用折扣销售来刺激市场并使用销售折扣来刺激销售。
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利用和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销售结算方法和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信用销售和分期结算的方法是根据合同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这意味着发生纳税义务。在时间方面,企业有足够的自主权和充足的规划空间。因此,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公司可以选择信用销售或分期付款方式,并尽量避免直接付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无论是否收回款项,都必须在提单转移和收到销售收据之日累计,并承担纳税义务。企业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收到付款。履行纳税义务后,增值税纳税时间实际上被推迟。
例如:威达纸业集团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本月共有4笔销售交易,共计4万元(含税)1万元,所有商品已经发行。其中,2家企业共计2400万元,购买价格明确两位;一项业务600万元,2年后结算一次;另一年1年后为500万元,一年半后为300万元。 200万元人民币在2年后落户。
1。如果所有企业都采用直接付款方式,则应当按当月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产出税为:
产出税= 4000万元/(1 + 17%)×17%= 5812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1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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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实物折扣业务的增值税计划
实物折扣是一种商业折扣。例如,为了鼓励买家购买更多商品,公司规定每次购买10件1件,每件10件,2件等50件,是实物折扣。由于商业折扣已经在销售时发生,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可以在销售实现后扣除商业折扣后确定销售收入,不需要额外核算。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来销售商品。如果销售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列明,则可以在折扣销售中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是开票的,则不论其金额不应从销售金额中扣除。税法的这一规定从价格折扣的角度考虑,不包括实物折扣。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实质上是无偿给予他人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货物免费捐赠给他人。交货货物是自行生产还是委托他人加工或者购买的,应当视为货物销售的附加值。税。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物理折扣方法用于出售货物。折扣的实际价值,无论在会计处理方式如何,均应按销售额计算,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您将实际折扣转换为价格折扣,则可以实现节税。例如,如果顾客购买了10件商品,他/她应该给予1件折扣。发票开具时,将根据11件销售发放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打折1件的折扣金额。本次处理后,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税额时从销售额中扣除贴现部分,不需要增值税,节省税收支出。
二,二手商品销售增值税计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售旧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4%的税率计算税额后,增值税将减少减半,并且不能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出售自己的游艇,摩托车和汽车,需缴纳消费税。如果销售价格超过原始价格,税率将按4%的税率计算,然后增值税将减半。售价不超过原值。 ,免征增值税。根据本条规定,可以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 [示例]由于临时财务限制,企业希望出售二手进口汽车(受消费税范围限制)。该车原账面价值为80万元,目前市场价格估计为81万元。汽车销售有两种选择:
方案1:卖出810,000美元。由于81万元的价值超过了本书的原值,因此需缴纳增值税。
应税金额= 81×4%×50%= 162,000元
因此,实际收回的现金是:81-1.62 = 7.93,800元
方案2:以799,000元的价格出售。由于79.9万元未超过本书的原值,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从该计划中收回的实际现金为69.9万元。可以看出,虽然第二种期权的价格较低,但在扣除税收因素后对企业更有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中汽车的市场价值高于该书的原始价值,因此存在决策问题。如果销售价格不高于原始价格,最好以略低于原始价格的价格出售。这避免了价格超过账面原值的事实,使增值税高于增加的价格,因此不值得损失。
当然,并非所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都应以低于原始账面价格的价格出售,具体视情况而定。具体而言,企业在销售自己承担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和机动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市场价值低于原始价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