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利用纳税人的自产产品销售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必须遵守5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条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从该项目收到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在第四至第六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如上所述,如果贵公司建造的太阳能电站满足上述文件的要求,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