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应以20%的适用税率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所有纳税人,应当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济类型为分类标准;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取得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生产基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和运行,有关批准文件,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明确确定投资者的情况:
(1)个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经济实体共同或共同出资获得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与其他单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的其他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是对经济实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征收的;
3.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或者未经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将由有关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来决定,无论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