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使用。福利捐赠法”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满足法人成立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公益金中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相关文件规定了扣除额。关键是实物捐赠的衡量。捐赠支出是否按产品成本或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计量?本文试图通过案例进行分析。2011年底,企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了2000多种产品,费用为100万元。市场价格为150万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为7%。征收3%,缴纳增值税25.5万元,缴纳城市建设税1.785亿元,额外缴纳教育费76.5万元,并确认捐赠支出100 + 25.5 + 1.785 + 0.765 = 128.05(万元) 。民政部门发布的公益捐赠票据上注明的捐赠金额为人民币178.5万元(150 + 25.5 + 1.785 + 0.765)。纳税人在2011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扣除税项前公益捐赠的上限为1200×12%。遵守税法= 144(万元),则企业按12.85万元扣除。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在实物捐赠问题上,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做法常常不一致,很容易进入两种不同的误解。企业认为,根据实际支出额与捐赠额度的比较,如果不超过捐赠额度,将直接按128.5万元扣除。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实物捐赠时,实际上包括两种经济业务,一种被视为销售产品,另一种是捐赠。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并确认产品的销售成本。同时,由于产品成本已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确认,因此无需重复支出并直接增加销售收入。因此,要求企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会计角度来看,公司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捐赠,没有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建立的标志。更重要的是,公司不会因为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公司的营业利润。因此,将不处理该帐户进行销售,而是将按成本进行转移。也就是说,会计遵循审慎的原则,直接将两个经济业务转换为一个经济业务。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集资金。 ,广告,样品,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和其他目的应当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因此,捐赠的商品必须视为销售商品,并且必须确认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出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后,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确认商品的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供企业使用的产品捐赠是一项实际支出,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捐赠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扣除。在税收方面,企业有两种经济运作方式:一种是销售产品,另一种是捐赠。企业应当一次确认认定的销售收入,一次结转销售成本,并确认营业外支出。在此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1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00万元。捐赠支出的确认:由于收入是在税法中确认的,因此在确认捐赠支出时,也应根据收入金额进行确认,即产品的售价为150万元,而不是产品的成本。产品100万元;28.05万元,合计178.05万元。还可以理解,公司先销售产品,然后捐赠现金150万元。当然,如果民政部门发行的票据金额为128.5万元,那么税法只能根据票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