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税收入时可以扣除的成本和其他费用。
例如,如果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则不能扣减,不允许扣减。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的购买,固定资产建设和外国投资支出。企业的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通过折旧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指纳税人用于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三)违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纳税人违反州法律。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予扣除。(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机关的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五)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纳税人,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赔偿金。(六)超过国家规定的扣除额的非公共福利,救济捐赠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以及超过年度应税收入3%的捐款。不允许扣除。(7)各种赞助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所得税不用作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以下固定资产不允许计算折旧扣除额: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已经收回;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12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下无形资产不能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商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1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下列支出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如果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则应予以扣除:
(1)已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2)租赁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
(3)大修固定资产;
(4)应该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14条
在企业进行外国投资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15条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和使用的存货成本,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6条
企业转移资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扩展配置文件:
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27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28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以下费用: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安置国家鼓励的残疾人和其他受雇人员而支付的工资。
第31条
国家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
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3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综合利用资源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的所得可能会扣除所得。
第34条
企业购买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的税率扣除。
第35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6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并上报。他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