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员工自己的消费,员工无需申报此消费的个人税!
当然,食堂员工自己的工资或报酬必须宣布为个人税;
食堂是非营利组织,没有注册外国营业执照。食堂售出的收入不征税。
至于相关政策,我自己找不到它们。。。
1.您所在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课税:5%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的7%和3%的营业税附加费以及所得税(如果是公司许可,则为公司所得税,如果是独资,是个人所得税,检查个人所得税法或公司所得税法的特定税率)
2.承办商从经营餐馆中获得的收入应课税:营业税5%,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为营业税的7%和3%,个人所得税为2%(通常由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承包和租赁经营所得的税收问题》(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施个人承包和租赁经营后,运营(如果已通过工商注册)仍然是企业的,无论采用何种分配方式,都应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同经营者和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经营者和租赁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2)承包商和承租人仅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包商和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其中,承包商和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按5%-5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如果单位以承包,租赁或锚定的形式运作,则承包商,承租人或锚定者(以下统称为承包商)应受应税行为的约束。承包人,出租人和附属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在外部经营,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由承包人纳税。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仍然是个体承包和租赁经营后的企业,则营业执照仍是企业,则承包商应以承包商的名义进行经营,承包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无论分配方式如何。合同发行人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是从食堂的国外业务所得中缴纳的;盈余三万元的承包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商取得20,000元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1.发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服务提供者和从外部经营业务中收取钱款的个人,受益人应如实向付款人开具发票;接受服务付款应向收件人收取甲方取得发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发票仅限于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发行的采购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合法使用区域内携带,过帐或运输空白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
因此,在您提到的问题中,承包商应针对承包企业的所在地开具发票,并应针对所获得的所有餐点开具发票,并且不应基于差异而开具发票。承包商的发票发行活动不符合“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未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承包和出租个人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者根据租赁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0] 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True表示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如何处理员工食堂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一些尚未获得发票?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员工食堂应否缴纳营业税?食堂外包支付费用时,对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食堂购买是否可以包含在收据收据的费用税前扣除中?对企业食堂设立的税收处理方式的分析学生食堂是否必须运营以核实税率并收取企业所得税?食堂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食堂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