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付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

提问时间:2020-05-0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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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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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会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提到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房地产和股权投资。没有预扣货款

非居民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91条,非居民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获得以下收入: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非居民企业按照什么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根据第3条第3款取得的收入,应按20%的税率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实施条例》第91条所得税说“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要所得税,按10%的所得税率征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相同。是20%还是10%?答:您提出的问题涉及非居民公司的预提所得税问题。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收入,按10%的所得税率减免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是对按居民收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采用20%税率的补充规定。税收法。应按10%执行。

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非人民币计价项目的金额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折算为人民币金额;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有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的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估值货币是根据在购买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到的货币的货币来确定的。如果原始计价货币停止流通并激活了新货币,则将在转换为新货币后根据新旧货币市场的转换比率进行计算。

六。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有关的商务合同时,合同约定扣缴义务人实际负担应纳税额,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免税收入应转换为含税收入,并免除应纳税额。

7.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扣缴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付款但未缴纳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2011年第24号)

如果非居民企业从来源获得扣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则应税预扣税义务的发生日期为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的发生日期。实际支付投资收益。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分期收取的方式从财产预扣所得税的同一笔转让中获得收入,则可以将分期付款视为收回先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并将计算该成本。成本全部收回后并且预扣税可抵扣。

8.代扣代缴人在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扣缴免税额之前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如果已经提交,则声明期间将不再重复。

IX。对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应当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当遵循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从产生收入的地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预提税款,并填写《中华民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书》。

如果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的规定申报和缴税,则税务机关可以在期限内下令付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下令在限期前申报纳税的,视为准时缴纳了税款。

10.如果非居民企业获得的相同收入在境内具有多种收入来源并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第39条的规定申报并支付未缴税款法。当时,您可以选择处理本公告第9条规定的纳税申报事项。接受声明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受声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非居民企业税收事项函”(见附件)发送给扣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理人和发生相同收入的其他地方,通知非居民居民企业的税收有关事项。

1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知道情况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预扣税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代扣代缴人应当建立代扣代缴税账簿和合同数据档案,以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12.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应扣缴的未缴税款,则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服从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处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扣代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依法追究责任;需要从纳税人那里征税的,收入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如果预扣代理人的所在地与收入发生地不同,则负责税收追回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代理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行决定应缴税款。在未依法扣留款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非居民企业税收事务联络函”发送给发生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告知非居民企业税收-相关事项。

13.根据本公告第12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回非居民企业应缴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非居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2)收集并核实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其他收入项目及其付款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项目付款人发出《税收事项通知》,以从非居民企业获得其他收入。居民公司的其他收入在项目付款中,应按照法定程序追缴欠款和滞纳金。

如果其他项目付款人的所在地与发生免税收入的地点不一致,则其他项目付款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合作和协助。

14.根据本公告的规定,预扣税应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预扣税,并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应视为已扣减税款但未缴纳税款的情况:

(1)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扣缴税款;

(2)免税额已在财务会计流程中单独列出;

(3)已在其纳税申报单中单独扣除,或已开始分别摊销以扣除可抵扣税款;

(4)其他证据证明已预扣了税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依照本公告规定应从来源代扣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取的,按照下列规定视为可抵扣税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治疗。

15.如果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不一致,则应按照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执行。

16.代扣代缴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代扣税额。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不同收入,收入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

(1)不动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

(2)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收入,为负责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3)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负责分配收益的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4)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负责负担或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17.本公告将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九条第二款适用于在本公告实施之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下条款将被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3)条规定如下: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代扣代缴登记备案制度。瑞发〔2009〕3号)代扣代缴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账户和管理档案,追缴逃税款。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以促进渗漏和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款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执行代扣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并协助代扣代缴债务人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税款,并建立管理账户和管理档案。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国税发〔2010〕119号)。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5条和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第3条第3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财产性收入间接转移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2015年),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