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可以在税前提取
1.“所得税”的主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损益表中设立“所得税”科目,并按照规定计算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帐户的借方反映了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了期末转入“年度利润”帐户的所得税金额。
2.“递延税”的主题
公司业务部门应在负债帐户中添加一个“递延税”帐户,以说明由于时间差异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税务的影响在后续期间要转售的金额。“递延税”帐户中的贷方金额反映了由于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影响纳税的税收差额,以及反映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借方金额。当期确认的转售时间差;借方金额反映的是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影响应纳税额的税额差额,是当期确认的转售时间差额对税收影响的抵免额;期末贷方(或借方)的余额反映了未转售的时差会影响所缴税额。使用负债法时,“递延税”科目的借方或贷方金额也反映了根据税率变化或新税额调整而调整的递延税金额。
3.“应付余额分配-应纳税额”主题
4.“应付税款-应付税款”主题
公共机构应设置“应付税款-应交所得税”的主题,以具体说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帐户贷方金额是指按业务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按指定税率计算的应付企业所得税额;借方金额代表已付企业所得税的实际金额。该帐户的贷方余额表示应付和应付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借方余额表示多付了应付的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总收入中,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从上述法规中不难看出,只要获得的收入不是非应税收入,就应按照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明确:1.经批准的企业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依照规定,执行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执行细则的规定和规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和项目除外。税收,所有其他收入都应纳入应纳税额。总收入是依法计算和征收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包括:(1)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其负责的项目,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城市除外),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并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管理费; (三)未上缴财政部批准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收入; (六)各级社会团体获得的政府补贴;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收取的会费; (viii)社会各界捐款收入; (九)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在上述规定中,行政机构的营业收入不被视为免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