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是非应税收入,即不征收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PS:有三种非应税收入:一种财政拨款是由预算管理中包括的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分配的。
二:依法收取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的行政费用,政府资金。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为特殊目的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2010年31日来自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本级及以上收入中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财政收入,予以抵扣: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如果您公司的政府补贴符合条件,它将不会缴纳所得税,并且会建立一个单独的帐户来计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支出。不符合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将前一年获得的专项财政扶持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豁免是指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减税是指应纳税额中部分应纳税额的减少;免税是指对某种税种和项目免税。 ”
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计入损益,但计入实际取得补助收入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取政府拨款和其他收入的一般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免税文件的规定外,其他补贴或激励措施也应纳入应税收入。因此,应将贵公司上一年度取得的工业化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纳入当年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上年度损益调整”的主题进行调整,缴纳所得税并计算相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调整补充收入:
借阅:相关主题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应缴纳的可调所得税: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还要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将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帐户的余额转移到利润分配中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