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和盈利性企业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
适用于小型和低利润公司的优惠所得税政策,包括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以下简称税率减免政策)以及财税[2014] 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以下简称半减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提及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