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基本规定:
自2009年以来增加了新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除非另有说明,应交增值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当地税务局管理。
根据第120号通知,以2008年为基准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等到2008年底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因此,如果您是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且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缴纳营业税,则应由当地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公司所得税。如果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则征收和管理的归属应根据税务登记时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的类型确定。
辖区中的一家企业和其他几家公司在同一工厂区域内工作,但办公室区域只有一个帐户,户主是生产企业。该办公楼发生的水,电,气,空调,暖气,通讯线路等费用,将由户主先支付,再按多家企业约定的比例分担。但是,在收到电力,水和其他相关公司的付款后,只有一张发票发给了户主,其他几家公司则没有发票。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分担水,电,气,空调,供暖,通讯线路和其他费用,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在税前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引入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在介绍管理方法之前,我们将掌握税前扣除管理的精神并将其与税收实践相结合建议暂时处理以下方法,以期帮助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
如果企业或个人共享水和电而无法获取水和电发票,则可以根据双方(电力企业)之间的租赁合同签发给出租人的原始水和电发票副本和供水企业,出租人向出租人发行企业缴纳电费,水费的收据,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费分割表(该表应详细反映,总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在扣除前税,并保留相关租赁合同验证: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物业公司收取的,则公司将使用物业公司发出的费用来接收通知,付款文件等,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提示
出租人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是水电部门开具的常规发票,付款通知和付款收据除外。此外,分割后的单笔水电费的单价应与出租人原水电发票的单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