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报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6条规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支付,并在年底结算(通常从第二年的3月开始,到5月底结束)。结算的意思是调整纳税额,调整额外费用和不合理费用。来自支出的收入将添加到其中,最终目标是支付少缴的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
2.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合伙企业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