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从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信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出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非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