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购公司股权,个人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股权收购中的一般处理规定:
(1)收购企业中涉及的所得税待遇。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方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时,尽管财税[2009] 59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确认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进行更改,因此收购公司应根据税法确认资产的转让损益。
2.确认用于收购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由于收购方支付的对价以公允价值计量,不论其支付的是股权还是非股权支付,因此,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和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应确定公允价值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
(2)涉及被收购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待遇。
1.放弃所收购企业股权中涉及的处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取得被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该物质应分解为两个业务,即首先转让被收购企业的股权,然后用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对于非股权支付,按照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当确认股权转让的损益。
2.处理征税基础,以获取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由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移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所获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以公允价值确定其税项。基础。
如果您可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
根据现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收购方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收购时,收购方占全部股权的50%,支付的金额不少于交易总付款额的85%,则收购方的股权对被收购公司的税基为基于原始确定税基。换句话说,如果使用基于股份的付款,则确认收入为零。
此外,通知第6条第6款规定,非股权付款仍应确认交易期间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这是:
对应于非股权支付的资产转让损益=(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当然,请注意,此方法属于通知第5条中指定的“特殊重组”。 “特殊重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操作时请注意: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②所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中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③重组资产在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的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⑤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转让所购股权。
如果单位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进行收购,则可以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第116号)第1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确认为外商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的住所,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按规定计算并支付企业所得税“)处理)。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可以根据一般取得收入确认,即售价减去支付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部分,因为支付比例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情况予以确认。
股权收购的定价也是一个大问题,涉及税务部门以及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主要股东。这可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希望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里不再重复。
参考规定: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