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将销售视为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公司所得税的销售被视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商品,服务,债务,债务,广告,样本,福利等。
也就是说,增值税的销售是为了区分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公司所得税的目的是区分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
1.视同销售是指转移未在会计中算作销售但用作税收销售以确认收入和缴税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股权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都具有等同于销售额的概念,但是范围不同。
{1}被视为增值税销售:实质上是终止增值税“扣除输入并要求销售”链,例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雇员福利等。等待,会计未进行销售处理;
2.视为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代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该帐户不处理收入
3.基于会计的销售:指未产生任何收入但被认为已产生收入的事实。
2.销售:指通过销售,租赁或任何其他方式专门向第三方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行为,包括被视为促进该行为的相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和其他活动。
购买的商品被视为销售,增值税以类似商品的平均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可以以购买时的价格确定。
被视为税法定义的类别,是指将非销售商品(包括应税服务,下同)转移给企业的行为,就好像该商品是正常销售一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视为商品销售:(1)交付商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寄售; (二)代销货物;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应当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有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免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销售活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涉及货币流量,应视为销售收入,即上述认定的销售规定(1) ,(2),第(3)和(7)项;另一种类型不涉及货币流量,并且只要将营业税反映在相同类型的平均售价(即被视为销售规定的(4)和(5))上,就不能视为销售收入以上,(6),(8)。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动力进行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就此而言,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买卖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该规定为应按销售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的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企业,除将资产转移到海外外,还有资产所有权的形式和实质不会改变,可以用作资产的内部处置。不视为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税基连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另一种产品; (2)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的用途(例如,改建自建商品房自用或经营); (4)资产在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混合; (6)不会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2.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1)行销或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五)对外捐赠; (6)其他资产变动所有权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的所得税销售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即当货物转移到法人以外时,将其视为经处理的销售,因此所得税法使用法人的所得税。因此,与增值税相比,认定销售的范围缩小了。在同一法人实体内进行的货物转让,例如在建工程和提供营业税服务等,不再视为销售。换句话说,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提供营业税服务被视为增值税的销售,而不是所得税的销售。另一个情况是所有权没有改变,但是资产的地理位置发生了变化,并且已经从国内转移到了海外,但是它已经满足了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认定销售额,应该向公司支付依法征收所得税。同时,还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如上所述,公司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属于公司自制资产的资产应根据公司同期类似资产的售价确定;属于国外购买的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法规未对资产是自制资产还是外包资产进行分类。根据最近时期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没有详细的企业所得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