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审查报告由税务公司发布,主要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税法的要求,并提供给税务机关,即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税款核查报告。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需出具保证报告:
(1)公司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时,应当附有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坏账损失的鉴定报告。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产品完成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后,就开发产品的实际销售毛利润与预售毛利润之间的差额提交保证报告。纳税人未按规定附加与税收有关的证明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上年度亏损保证书。
(4)弥补当年亏损的纳税人应附上弥补亏损的年度亏损金额的核查报告。如果上一年的损失金额附有验证报告,则不得重复。
(五)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上本年度所得税结算和缴纳情况的保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注册税务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2016.8.14):各省国家税收,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将“设立税务公司的批复”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改为“其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事项”。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制定《税收公司行政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事后监督。同时,为了进一步实施《国务院总务根据《通知》(国办发[2015] 3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全面清理。部门法规。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代理可以承担以下与税收相关的身份验证服务:(一)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纳税申报表的核实; (2)对企业损失和财产损失的税前补偿的核实;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核查服务“《税收企业行政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应当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