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是产品成本中包含的薪水,则与总利润无关紧要,因为产品成本中包含的薪水构成了产品成本;只有在计算营业利润时减去营业利润后才能计算总利润。
需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应予抵扣。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金,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扩展配置文件:
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的计算基于应计制。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与成本和费用核算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与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收入(会计利润)金额不一致。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1节一般规定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支与收支无关,均视为本期收支。本期收入和支出不是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它属于12月份的工资,则即使未支付,也可以扣除。如果下一年一月的工资是在上一年末之前支付的,则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