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类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2.根据《国税函[2008] 251号》的规定:
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公司全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的平均总资产计算的在年初和年底。
3.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 77号)第一条,自1月1日起, 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十。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