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政府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
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条第(一)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的财政拨款,包含在预算管理中机构和其他组织支出的财政资金,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批准,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指国债的利息收入,是指取得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发行量利息收入。
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的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第8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获得的收入应用于公司章程中登记或批准的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但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除外;
(4)财产及其果实不得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取消后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通过以下方式将其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薪水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在不变的阶段中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程序,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85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具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非税务机关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