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在收到捐赠时必须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将其复制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一个纳税年度,则在经主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将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等地计入期限不超过5年。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结转库存,销售投资成本或扣除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在未来用于经营或出售时,应遵守税法资产摊销。
免费赠予可被视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无形资产的租赁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成本”。无形资产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当根据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征税;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是基于摊销费用的直线法计算的,可以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明税务律师)
1.根据会计制度和有关准则的规定,接受捐赠的企业购置的资产应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同时,企业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在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即不确认捐赠资产的收入,不包括在内。企业接受捐赠期间的利润总额;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资产应按照税法确定的税额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确实难以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将其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收入中。
2.上述“根据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接受价值”是指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该价值是根据相关凭单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捐赠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括捐赠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应额外支付或应缴纳的应计入捐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货币资产,则是指实际收入给量。
接受捐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纳税人必须根据捐赠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时的资产帐户,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这就是说,要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税收和工资制度,有效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水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水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3)在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4%,2%和2.5%的提取率),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