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销多缴的所得税: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贷款:所得税费用
这样,“应付可抵扣所得税-应付所得税”借方余额将反映多缴的所得税。下次计算所得税时: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自然会抵消。
根据财税[2008] 151号和税法的规定,绝对有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收到的增值税退还包括在“补贴收入”中,并且此政策下的这部分收入不包括在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中。但是,如果在地方投资促进过程中获得了相关的政府优惠税收政策或证明文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免除或退还,这是理所当然的!
财税[2008]第151号
“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务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使用该资金后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用于特殊目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其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纳入预算管理并获得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被视为非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收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作为非应税收入。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及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