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8条,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为8%-20 %。换句话说,建筑业的最低应税收入率为8%。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征收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现转发给您。同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起执行。
1.实行核定征费的建筑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5%至15%执行(吉地水发〔2004〕84号)。
其次,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法的核实仍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税发〔2003〕〕的通知》。 2006年第31号文件”(河北土地税函〔2006〕174号)实施。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河北省饮食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水发〔2007〕No。 26)。其中,最低应税所得税税率从10%调整为8%,其他均保持不变。
4.除上述三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的纳税人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