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所得税不用作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以下固定资产不允许计算折旧扣除额: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使用;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12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下无形资产不能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1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下列支出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如果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则应予以扣除:
(1)已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大修固定资产;
(4)应该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14条
在企业进行外国投资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15条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和使用的存货成本,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6条
企业转移资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扩展配置文件:
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27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28条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共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以下费用: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31条
国家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税收入。
第32条
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3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综合利用资源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的所得可以扣除所得。
第34条
企业在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税款。
第35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6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并上报。他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2008年实施这两种税收合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和废止。 《新公司所得税法》第8条中的减税非常简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实际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支出,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该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许多税收企业纠纷。什么是合理的?与赚取收入有什么关系?这使跨国公司的财务和税务经理感到犹豫。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于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latinum Strategy Consulting于2012年12月召开了该方法的前瞻性会议,以向Linked-F成员推广该方法可能出现的原则。在未来的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措施中可能出现以下原则:1.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第8条是指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与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区分开。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支出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和附加费,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可扣减的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37条允许扣除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不需要资本化的企业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因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产生的贷款,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时发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批准后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根据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和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纳税年度末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它已包含在其中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如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不得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部分可以扣除,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以后的纳税年度允许超额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应当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除非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议会;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五条允许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收集范围和固定金额,用于总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公益捐赠是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企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满足成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公益捐赠。
年度总利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是赞助支出,是指企业产生的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指的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各种资产减值规定和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等待准备金。